(2015)雁江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德强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强,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全彬分公司,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强,1977年12月28日。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全彬分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博雅商住楼。负责人王全彬,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莲花路50号城北市场9栋。负责人刘定东,经理。张德强与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全彬分公司、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德强的执行依据文书资劳人仲案(2014)27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人民法院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德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萍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钟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