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红中诉被告刘中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中,刘中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773号原告刘红中,男,汉族,1970年6月14日出生,被告刘中华,男,汉族,1976年8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中诉被告刘中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中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红中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红中承担。审 判 长 周占军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人民陪审员 肖文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