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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绛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郭连社等与姚久全、山西通祥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连社,梁发社,郭朝辉,韩永业,张虽宝,陈申娃,李文其,周桂枝,霍星斗,王礼,朱王合,靳士鑫,亓军北,刘持勤,陈高高,秦根权,陈正河,梅文斌,李小飞,姚久全,山西省通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商初字第132号原告郭连社,男,195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原告梁发社,男,195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原告郭朝辉,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原告韩永业,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原告张虽宝,男,196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原告陈申娃,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原告李文其,男,194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原告周桂枝,女,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原告霍星斗,男,195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原告王礼,男,195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原告朱王合,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原告靳士鑫,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原告亓军北,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原告刘持勤,男,194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原告陈高高,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原告秦根权,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原告陈正河,男,195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原告梅文斌,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原告李小飞,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诉讼代表人郭连社,男,195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被告姚久全,男,出生年月日不详,绛县。被告山西省通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希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连社、梁发社、郭朝辉、韩永业、张虽宝、陈申娃、李文其、周桂枝、霍星斗、王礼、朱王合、靳士鑫、亓军北、刘持勤、陈高高、秦根权、陈正河、梅文斌、李小飞与被告姚久全、山西省通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不能合并起诉为由,于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连社、梁发社、郭朝辉、韩永业、张虽宝、陈申娃、李文其、周桂枝、霍星斗、王礼、朱王合、靳士鑫、亓军北、刘持勤、陈高高、秦根权、陈正河、梅文斌、李小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220元,由原告郭连社、梁发社、郭朝辉、韩永业、张虽宝、陈申娃、李文其、周桂枝、霍星斗、王礼、朱王合、靳士鑫、亓军北、刘持勤、陈高高、秦根权、陈正河、梅文斌、李小飞减半承担。审判员  张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