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少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朱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少民初字第00095号原告朱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罗红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冯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