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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鸠诉保字第0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方克平、XX文与商丘市金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克平,XX文,商丘市金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鸠诉保字第00009-1号申请人:方克平,男,197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申请人:XX文,男,1972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申请人:商丘市金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姬红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鸠诉保字第0000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商丘市金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0元。现因申请人方克平、XX文向本院提出续保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商丘市金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汪 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闫尚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