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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法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与杨万强、杨年海金融合同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杨万强,杨年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慈法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负责人:文四友,行长。被执行人杨万强,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年海,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万强、杨年海金融合同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4)慈民二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万强、杨年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万强之妻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零阳路支行设有账户。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万强之妻熊先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零阳路支行的存款9005.56元至慈利县人民法院(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账户名称: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牟兵初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君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