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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执异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州千木住宅配套有限公司、浙江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致健家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千木住宅配套有限公司,浙江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致健家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异字第7号申请异议人温州千木住宅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法定代表人娄亦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群,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浙江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法定代表人:黄小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晓营,冯启凤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浙江致健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法定代表人XX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2)丽莲执民字第164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致健家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20日10时至2014年11月21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浙江致健家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龙庆路289号房产。2014年11月21日10点31分04秒,竟买号为S9341号买家以2595万元最高价竟得该拍卖标的,申请异议人温州千木住宅配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叶晓晓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威、毛昕昕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21日对本案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异议人温州千木住宅配套有限公司异议称,2014年11月21日10点33分16秒,温州千木住宅配套有限公司委托钱莳毫以25950000元拍得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在淘宝拍卖会上拍卖的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龙庆路289号房产,后莲都区法院一直未告知我公司是否竟买成功,经与钱莳毫联系,才知贵院认定钱莳毫为买受人,温州千木住宅配套有限公司认为其委托钱莳毫参与竟拍手续符合法律规定,莲都法院不应该认定钱莳毫为买受人,而且莲都法院在钱莳毫提了执行异议后未经审查又将该拍卖标的挂到网上重新拍卖。因温州千木住宅配套有限公司一直未收到法院的通知,故公司未能如期支付剩余的拍卖款,因此公司有理由相信莲都法院已经撤销他们公司参与的该次拍卖行为,并将拍卖款用作其他用途。因此温州千木住宅配套有限公司不可能成为该次拍卖行为的买受人。钱莳毫的异议有两个诉请,一是要求确认莲都法院确定钱莳毫为2014年11月21日进行的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龙庆路289号为房产拍卖买受人违法;二是要求莲都法院撤销于2014年11月21日进行的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龙庆路289号房产拍卖行为,莲都法院在对钱莳毫的异议未作审查又要求温州千木住宅配套有限公司缴纳剩余的拍卖款,故公司认为拍卖以及重新拍卖的程序违法,综上要求法院,一是确认莲都法院确定温州千木住宅配套有限公司为2014年11月21日进行的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龙庆路289号房产拍卖买受人违法;二是要求莲都法院撤销于2014年11月21日进行的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龙庆路289号房产拍卖行为。申请执行人浙江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法院的拍卖活动程序合法,买受人拍卖得房产后,未支付相应的剩余拍卖款就应该没收保证金。被执行人浙江致健家私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2012)丽莲执民字第164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致健家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浙江致健家私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4年11月4日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竟卖公告,将于2014年11月20日10时至2014年11月21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浙江致健家私有限公司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龙庆路289号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同时我院还在该平台上发布该标的物介绍、竟买公告、竟买须知等相关内容,2014年11月21日10点33分16秒,竟买号为S9341号买家以2595万元最高价竟得该拍卖标的。我院在竟买须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没有收到该拍卖标的成交价余款。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而我院在竟买须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没有收到该拍卖标的成交价余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故我院再次启动拍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现申请异议人温州千木住宅配套有限公司以我院没有对钱莳毫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我院没有通知温州千木住宅配套有限公司作为买受人而导致其公司不能如期支付拍卖款要求确认该次拍卖程序违法并且撤销该次拍卖的异议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异议人温州千木住宅配套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叶晓晓审判员  陈 威审判员  毛昕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