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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宁德市鼎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古田县供销大厦业主委员会、刘素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德市鼎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古田县供销大厦业主委员会,刘素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86号原告宁德市鼎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古田县城西街道六一四.5支路1号5层。法定代表人苏武,总经理。被告古田县供销大厦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古田县614路450号。法定代表人张元雍,主任。被告刘素心,女,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委托代理人任云德,男,汉族,长乐市人,公务员,住长乐市,系刘素心的孙女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德市鼎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古田县供销大厦业主委员会、刘素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刘素心已于2015年4月29日自愿向其缴纳所欠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古田县供销大厦业主委员会、刘素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德市鼎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德市鼎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文熹审 判 员  张宁国代理审判员  林 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余 枫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