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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商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赵平与江苏永益船务有限公司、上海锦钰物流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赵平,江苏永益船务有限公司,上海锦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0350号原告:刘赵平。委托代理人:夏冰,湖北森生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永益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中南世纪城17幢0603室。组织机构代码:55119469-X。法定代表人:钱虎成,董事长。被告:上海锦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南路668号2号楼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8954392-5。法定代表人:包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赵平诉被告江苏永益船务有限公司、上海锦钰物流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赵平为方便审理,申请参加钮继伟诉江苏永益船务有限公司、上海锦钰物流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于2015年5月4日对本案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赵平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赵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赵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培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