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李勇、李贵淑、李志标与钟维洪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李贵淑,李志标,钟维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李贵淑,女,193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李志标,男,200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被执行人钟维洪,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中江县,现在服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勇、李贵淑、李志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医疗费及丧葬费等7437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领取司法救助金3万元后终结对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阳 霖审判员 李 红 兵审判员 唐 国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顺祥(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