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行非审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黄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洪石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洪石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行非审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丙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钱洪亮,黄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吕险峰,黄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股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洪石余,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4月30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梅工商处字(2014)第19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审查认为,梅工商处字(2014)第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梅工商处字(2014)第19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斌鹏审 判 员 周晓光人民陪审员 夏元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春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