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宁波豪特邦经贸有限公司与王佳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豪特邦经贸有限公司,王佳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400号原告:宁波豪特邦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如芳。委托代理人:褚晓鲁、陈丽君。被告:王佳清。原告宁波豪特邦经贸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佳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鸿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宁波豪特邦经贸有限公司在递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豪特邦经贸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鸿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瑶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