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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宁波豪特邦经贸有限公司与王佳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豪特邦经贸有限公司,王佳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400号原告:宁波豪特邦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如芳。委托代理人:褚晓鲁、陈丽君。被告:王佳清。原告宁波豪特邦经贸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佳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鸿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宁波豪特邦经贸有限公司在递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豪特邦经贸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鸿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瑶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