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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刑二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溧刑二初字第00106号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3日被民检察院取保候审,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5)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智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初,被告人陈某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刘某,并向刘某谎称自己是本市建设银行南渡分理处的职员,在本市天目星城有别墅。刘某让陈某帮忙用她的别墅作抵押,从建设银行贷款30万元人民币。陈某同意帮忙,但谎称要给领导送礼并要先扣除利息20000元人民币。刘某遂先后送给陈某18条黄金叶-天叶香烟和4大盒天目湖白茶。经鉴定,香烟、茶叶共计价值人民币20745元。2014年12月22日,刘某发觉被骗并报警,但仍与陈某约定在本市立发礼品店门口交付20000元利息。后民警在该地点将前来取钱的陈某抓获。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初,被告人陈某通过微信结识了被害人刘某,并谎称自己是本市建设银行南渡分理处的职员,在本市天目星城有别墅。后被害人刘某让被告人陈某帮忙用她的别墅作抵押,从建设银行贷款3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陈某同意帮忙,但谎称要给领导送礼。后被害人刘某先后送给陈某18条黄金叶-天叶香烟和4大盒天目湖白茶(共计价值人民币20745元)。2014年12月20日,被告人陈某又称要先付20000元利息,被害人刘某发觉被骗并报警。12月22日,被害人刘某与被告人陈某约定在本市立发礼品店门口交付20000元利息,后民警在该地点将前来取钱的被告人陈某抓获。另查明,1、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被告人陈某已退赔了被害人刘某的全部损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吴某、颀双军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亦当庭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是初犯,已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连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庄丽娟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