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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荣执字第4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曲广珍、王吉堂与毕民生、田秀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荣执字第475-4号申请执行人曲广珍。申请执行人王吉堂。被执行人毕民生。被执行人田秀爱。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做出的(2008)荣执字第475-4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毕民生所有的车辆。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毕民生所有的鲁K×××××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