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冯娇与李帅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x,李x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x,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杜占森,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于立文,天津市宁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冯x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受理,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2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x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占森、被上诉人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丁立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原、被告2013年9月10日开始同居生活,同居前,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2万元。2014年6月14日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婚后生一女孩冯可馨(2014年9月11日)。被告的个人财产有,家具一套(鞋柜、茶几、大衣柜四开门、电视柜、衣架、餐桌一个、椅子4把、咖啡椅、沙发椅套)台式电脑一组、三洋电视液晶46寸一台、饮水机(小鸭)一台、格力挂式空调一台(两匹半)、电饭锅、吹风机、微波炉、洗衣机、冰箱、还有两套蚕丝被、家做的被褥两套(双人)及部分个人衣物;以上东西都在原告处。原告李x起诉,要求被告返还12万元(包括彩礼12万元、其他费用5万元、按百分之七十返还)庭审中,被告承认收受彩礼12万元,但用于购买结婚家具,电器等。且现在自己怀孕,有给孩子买的东西。原告陈述其它5万元包括村里分钱1.4万元在被告手里,以及结婚程序中各项花费。被告对五万元开始表示未见过,后又表示自己手里没钱了,且这些钱属于赠予,日常花费了。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不做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违反婚姻法规定,对此,原、被告双方应引以为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故被告所收受的彩礼,应予返还。被告离家时在怀孕期间,本着照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且怀孕确实会增加消费额度,返还金额应酌情减免。被告的个人财产,双方无争议,应归被告所有。原告所述其他款项5万元,其中含有被告手中有1.4万元村里分得的土地补偿款,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所抗辩的其他款项属于赠与,予以支持。故原告要求返还其它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冯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李x彩礼款60000元;二、被告的个人财产(以本院查明部分清单为准)归被告所有(与彩礼款同时执行)。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350元。上诉人冯x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李x原审中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主要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未能充分保障妇女、儿童权益。被上诉人李x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同居后,2014年9月11日上诉人生一女孩冯可馨。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正确。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是否应当返还被上诉人彩礼款60000元。庭审中,上诉人述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同居后被上诉人没有上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生活等各方面的花费包括上诉人孕检费用,均是花费的彩礼款。上诉人为证明其所述,二审期间提供了一组孕检票据、4000元的手术费票据一张。上诉人还提交署名“王xx”、“高xx”的书面证人证言两份,欲证明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情况,按照当地习俗,上诉人不应当返还被上诉人彩礼款。经当庭质证,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交的孕检票据、4000元的手术费票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双方同居期间的费用均是被上诉人花费的,对于双方分居以后上诉人的花费不认可;对于证人证言,认为证人应当出庭,且民俗不能作为依据。合议庭认证意见,上诉人提交的孕检票据、4000元的手术费票据具有真实性,但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证明目的;署名“王xx”、“高xx”证人证言与本案事实认定无关,本院不做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未经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本就违反婚姻法的规定,故双方同居生活不能成为抗辩返还彩礼的理由。上诉人所收受的彩礼,应予返还被上诉人。上诉人收受被上诉人彩礼款12万元,原审法院考虑到上诉人的实际情况,本着照顾妇女、儿童利益原则,酌定上诉人返还彩礼款60000元,被上诉人无异议,故原审的处理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1300元,由上诉人冯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翟均勇审 判 员 许素梅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小峦速 录 员 郭光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