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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法民初字第0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九龙坡区中梁山永鑫酒店用品经营部与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龙坡区中梁山永鑫酒店用品经营部,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1206号原告九龙坡区中梁山永鑫酒店用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冶金2村10号27-5,组织机构代码L6150031-9。经营者傅洋,女,1982年2月8日生,汉族。被告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琴台路147号,组织机构代码20190484-X。法定代表人李冻青,总经理。被告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加州城市花园3栋14-4,组织机构代码76268262-6。负责人李哲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龙坡区中梁山永鑫酒店用品经营部与被告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龙坡区中梁山永鑫酒店用品经营部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九龙坡区中梁山永鑫酒店用品经营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龙坡区中梁山永鑫酒店用品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35元,减半交纳6317.50元,由原告九龙坡区中梁山永鑫酒店用品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发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