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318号原告:沈某某,女,汉族,户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现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许庆仁,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沈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77元,减半收取4238.5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晓红代理审判员 李萍萍人民陪审员 陈益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