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应坚与周立明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应坚,周立明,方婧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248号申请人应坚,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代理人牟曦,重庆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立明,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申请人方婧橦,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重庆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应坚与被申请人周立明、方婧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仲裁委员会以(2015)渝仲字第819号函将申请人应坚的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重庆百亚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立明、方婧橦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700000元的公司股份。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