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2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韩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276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韩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某甲,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某乙,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某丙,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某丁,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某戊,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韩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韩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 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宁祥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