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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382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樊冬文,广西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蒙京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陆海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