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382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樊冬文,广西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蒙京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陆海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