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行审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与李忠琴 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李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绥行审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地址绥中镇和平社区。法定代表人李凤山,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忠琴,女,住辽宁省绥中县。被申请执行人李忠琴未经批准,占用位于荒地镇牛心村的公路用地70平方米建房,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于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对该行为作出绥国土罚字(2014)第147号国土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也未提出异议,现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绥国土罚字(2014)第147号国土行政处罚决定。审判长 王志武审判员 王恩泽审判员 冯化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天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