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2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与XX、赵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XX,赵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2644号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负责人:刘振洋,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俊相,系该行职员,现住瓦房店市土城乡李大村于店屯。被告:XX,现住瓦房店市。被告:赵娟,现住瓦房店市。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与被告XX、赵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于德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XX、赵娟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负担。审判员 于德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沈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