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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戚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刘某,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委托代理人赵勇,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某,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一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冯 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