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覃怀信用社申请执行陈君、陈国全、丁明瑞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覃怀信用社,陈君,陈国全,丁明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316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覃怀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怀府东路负责人朱某某被执行人陈君,女,1966年6月2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陈国全,男,1960年8月11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丁明瑞,女,1965年11月16日生,住沁阳市沁阳市覃怀信用社申请执行陈君、陈国全、丁明瑞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1)沁证经字第141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君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君银行账户存款428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顺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