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黑龙江同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王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同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王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同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57号盟科汇A区406室。法定代表人蔡辉挺,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秋,男,196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同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7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308283.1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924元、执行费4524元,现无执行回款。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尹新忠审判员 黄克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孟祥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