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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惠法民一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惠来县神泉镇神农村民委员会诉林秋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来县神泉镇神农村民委员会,林秋泉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惠法民一初字第46号原告惠来县神泉镇神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惠来县神泉镇神农村。法定代表人许汉朝,村委会主任。被告林秋泉,男,汉族,1954年10月1日出生,惠来县神泉镇人,现住惠来县神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来县神泉镇神农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林秋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来县神泉镇神农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为125元,由原告惠来县神泉镇神农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王炳通审 判 员  刘金伦人民陪审员  刘加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姚 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