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2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国平与广州市花都区卡士娱乐俱乐部、周伯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2021-1号原告:刘国平,住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唐小梅,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颖怡,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卡士娱乐俱乐部,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投资人:黄钜森。被告:周伯强,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王建华,广东广信君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平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卡士娱乐俱乐部、周伯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平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卡士娱乐俱乐部、周伯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国平负担。审 判 长 吴海萍人民审判员 毕婉微人民陪审员 邹容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家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