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2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长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长锡,杨付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387号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岸区南坪金紫街118号2单元7-3。法定代表人:张书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晓林、王小燕,该公司员工。被告熊长锡,男,1969年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杨付琼,女,1973年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熊长锡、杨付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帆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