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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任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917号原告任某,无业。委托代理人郝烁,任丘市于村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承担。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