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固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寒固民初字第59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因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现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太大的矛盾,夫妻感情尚可,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乙,现随被告生活。自孩子出生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登记证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且婚后育有子女,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姜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