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湛吴法长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孙晓燕与XXX、李燕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之一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燕,XXX,李燕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吴法长民初字第26-1号原告:孙晓燕,女,住吴川市。被告:XXX,男,住吴川市。被告:李燕飞,女,住吴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燕诉被告XXX、李燕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燕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4138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480元,由原告孙晓燕负担。审 判 长  张 雄代理审判员  柯梁源人民陪审员  吴婵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志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