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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民一初字第0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付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一初字第01404号原告:付某,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廖永红,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女,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汪全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 判 长  常宾长代理审判员  刘友宝人民陪审员  查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