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民一初字第0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付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一初字第01404号原告:付某,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廖永红,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女,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汪全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 判 长 常宾长代理审判员 刘友宝人民陪审员 查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