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中民终字第03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曹鹏与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3675号本院2015年3月13日对上诉人(原审被告)曹鹏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杜伟娟、张文鹏、李青花、哈密市飞越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杨新明、王芸、哈密飞驰经贸有限公司、哈密市飞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哈密畅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三中民终字第0367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中,文字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裁定书中第二页正文正数第十七行表述“法定代表人冯毅龙。”有误,应补正为“法定代表人司海强。”。审 判 长 黄     粲审 判 员 刘  险  峰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唐栋书记员左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