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3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重庆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30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桥***号*****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5483-1。法定代表人:方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8369-0。负责人:龙保勇,总经理。上诉人重庆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094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方圆物业公司住所地属于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诉称,其承保的车辆渝AJM2**在保险期间在上诉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重庆市渝中区高九路高九领地小区车库被淹受损,其已支付了该车辆的保险赔偿金,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对车库存放的车辆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对其承保车辆的受损负全部责任,故请求上诉人支付其代为赔偿的保险赔偿金及评估费等。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的诉讼,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其诉讼管辖应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因本案系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在履行物业职责的过程中,对水淹车库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标的车辆造成损失,属侵权行为产生的纠纷,应按照侵权纠纷来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重庆市渝中区高九路,属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侯煜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