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为敏与金乡县环境保护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为敏,金乡县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张为敏被执行人金乡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人张为敏与被执行人金乡县环境保护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伟审判员 李志孝审判员 袁留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