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630号原告刘某某,女,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赵某,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叁佰元),减半收取150.00元(壹佰伍拾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冷显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