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民雷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贺蓉、黎世忠与黎世忠、王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雷初字第00063号原告贺蓉,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黎世忠(又名黎三忠)。被告王迎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蓉诉被告黎世忠、王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蓉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蓉为了缓和矛盾,有利于双方团结,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贺蓉负担。审判员罗俊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刘孝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