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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雷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贺蓉、黎世忠与黎世忠、王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雷初字第00063号原告贺蓉,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黎世忠(又名黎三忠)。被告王迎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蓉诉被告黎世忠、王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蓉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蓉为了缓和矛盾,有利于双方团结,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贺蓉负担。审判员罗俊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刘孝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