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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范斐、冯慧萍与上海顺驰方城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斐,冯慧萍,上海顺驰方城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49号原告范斐,男,195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冯慧萍,女,196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春艳,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顺驰方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荣文伟,董事长。被告上海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周轶群,董事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郭翊,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常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斐、冯慧萍诉被告上海顺驰方城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范斐、冯慧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斐、冯慧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范斐、冯慧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步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钱雨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