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绥行执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刘东国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刘东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行执字第00237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地址辽宁省绥中镇和平社区。法定���表人李凤山,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东国,男,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西甸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刘东国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绥国土罚字(2014)1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刘东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196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东国已缴纳部分罚款,恢复土地原状部分的执行正在与县相关部门协调中。本院决定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2015)绥行执字第002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