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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与棉城五星建材经营部、潮阳县药品供销公司西成药批发部、潮阳市棉城五星化建贸易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棉城五星建材经营部,潮阳县药品供销公司西成药批发部,潮阳市棉城五星化建贸易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378号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文光平东潮海路旁工贸综合楼北幢首层2号铺。法定代表人陈晓航。被告棉城五星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街道潮海路12号。法定代表人许华生。被告潮阳县药品供销公司西成药批发部。被告潮阳市棉城五星化建贸易部。本院受理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棉城五星建材经营部、潮阳县药品供销公司西成药批发部、潮阳市棉城五星化建贸易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3月11日、2015年4月20日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告知原告应在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诉处理。但截止到2015年4月30日,原告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统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