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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春好与徐胜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好,徐胜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700号原告李春好。委托代理人吴文松、王翠红。被告徐胜情。原告李春好与被告徐胜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晶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春好委托代理人王翠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胜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春好诉称,被告于2013年12月1日向原告借款3000元,收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15日内还清欠款,逾期未还款,则向原告支付每日3%的违约金。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元、违约金7000元(从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3月24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李春好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2013年12月1日借条原件一份。被告徐胜情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徐胜情于2013年12月1日向原告借款3000元,约定十五日内还清。同日原告书写借条一份,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名,借条内容“本人徐胜情今向李春好借款叁仟元整,于十五日内还清全部欠款,若逾期未还清欠款,则向李春好每日支付3%违约金徐胜情(借款人)签字:徐胜情日期:2013.12.1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及其举证的借条等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徐胜情向原告李春好借款后,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徐胜情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李春好要求被告徐胜情偿还借款3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7000元的诉讼请求,对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部分,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徐胜情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庭举证,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胜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春好支付借款3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3年12月17日至2014年3月2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胜情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孙晶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段潇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