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陈成钗与曾国锋、梁美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钗,曾国锋,梁美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35号原告陈成钗,女,195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曾国锋,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梁美芝,女,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成钗与被告曾国锋、梁美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成钗以与被告曾国锋、梁美芝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成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鹏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朝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