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涟民二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盛光与阳应辉、张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盛光,阳应辉,张拥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涟民二初字第856号原告杨盛光,农民,住湖南省桂东县。委托代理人曹玉礼,江西遂川县堆子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应辉,农民,住涟源市。被告张拥军,农民,住涟源市。原告杨盛光与被告阳应辉、张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邱乾坤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聂金娄、人民陪审员阳贵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盛光及其委托代理人曹玉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应辉、张拥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盛光诉称,2012年,被告阳应辉、张拥军在广东省揭西县承包了K98+760――K98+872段路基边坡防护工程。同年11月24日,被告方将上述工程转包给原告,由原告组织人员施工。原告于当年12月底将上述工程做完,经被告方验收、结算,被告方尚欠原告工程款89800元,并于2013年1月8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方借故推诿,不予支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方偿还原告工程欠款89800元及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1月8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原告杨盛光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协议书》原件一份,拟证明被告方将广东省揭西县K98+760――K98+872段路基边坡防护工程承包给原告等情况;二、欠条原件一份,拟证明被告方尚欠原告工程款89800元。被告阳应辉、张拥军未出庭质证。被告阳应辉、张拥军未做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杨盛光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证据一、二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均予以认定,并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原告杨盛光提供的证据及本院认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11月24日,原告杨盛光与被告阳应辉签订了一份关于广东省道335线揭西县K98+760――K98+872段路基边坡防护工程承包《协议书》,内容为:“…甲方:阳应辉…乙方:杨盛光…省道335线揭西县K98+760――K98+872段路基边坡防护工程,经甲乙双方共同协议如下:1、甲方承包给乙方,乙方以包工不包料方式进行承包,承包的事项包浆砌石、平面平缝。……4、工程款项:基础柒拾元每立方米,护面墙壹佰肆拾元每立方米,拱架、平台、填方贰佰元每立方米。基础、护面墙、填方按实做立方计算。拱架、平台按图纸计算。5、除上述乙方承包的砌石方外工程,甲方按实做点工计算,每人每天壹佰捌拾元付给乙方工资。…7、付款方式,工程自开工之日起,第一个月按每人每月750元预付给乙方,第二月起每半个月按每人1500元预付给乙方生活工资,其余工程款在工程完工后三天内验收付清工程款。…9、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阳应辉432503197307295027…乙方:杨盛光431027196605070510…2012年11月24日”。之后,原告按上述协议进行施工。2013年1月8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方尚欠原告工程款898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内容为“今欠到杨盛光民二队在揭西县K98+760――K98+872段路基边坡防护工程的工程款为:捌万玖仟捌佰元正(89800元)…欠款人:阳应辉身份证号:432503197307295027…张拥军身份证号:432503197506084070…2013.1.8日”的欠条一份。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方至今尚未偿还上述欠款。2014年11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阳应辉、张拥军所欠原告杨盛光工程款89800元,有被告方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据,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方有义务偿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89800元。原告要求被告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1月8日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交确凿依据加以证明,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据此,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应辉、张拥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杨盛光工程欠款89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杨盛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阳应辉、张拥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邱乾坤审 判 员 聂金娄人民陪审员 阳贵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邱述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