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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姚俊与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179号申请执行人姚俊,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法定代表人张献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姚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姚俊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5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其他财产及债权予以查询、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任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