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6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韦科与刘宗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科,刘宗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660-2号原告韦科。被告刘宗顺。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科与被告刘宗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科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宗顺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韦科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科撤回对被告刘宗顺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980元,诉讼保全费1435元,由原告韦科负担。审判员 夏治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辜美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