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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6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韦科与刘宗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科,刘宗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660-2号原告韦科。被告刘宗顺。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科与被告刘宗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科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宗顺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韦科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科撤回对被告刘宗顺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980元,诉讼保全费1435元,由原告韦科负担。审判员  夏治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辜美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