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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0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有密与张香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有密,张香登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987号原告:张有密,男,195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庞士光,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香登,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有密诉被告张香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有密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香登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有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有密撤回���被告张香登的起诉。审判员  陈庆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文志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