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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孟秦安与渭南市安信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秦安,渭南市安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244号申请执行人孟秦安,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婷,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渭南市安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星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符美燕,女,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16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市安信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孟秦安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3082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市安信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孟秦安于2015年4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而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1697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刘娟洁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长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