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商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斌与巫利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452号原告王斌,农民。被告巫利卫,农民。原告王斌诉被告巫利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巫利卫归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日起按银行同类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2月7日,原告王斌与被告巫利卫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3.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率。结算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巫利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斌借款3.5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4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巫利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世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叶燕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