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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执民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王黎煚、朱晓慧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王黎煚,朱晓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丽水市灯塔街187号。法定代表人:黄金明,中心主任。被执行人王黎煚。被执行人朱晓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黎煚、朱晓慧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世贸花园3幢1001室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伟审判员  陈 威审判员  朱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