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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5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洪一与华御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邹建国、周雅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一,华御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邹建国,周雅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586-1号原告:王洪一,男,197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县。被告:华御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榆树市新立镇什家村。被告:邹建国,男,1971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周雅晶,女,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一诉被告华御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邹建国、周雅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一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华御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邹建国、周雅晶在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吉林省粤商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书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华御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邹建国、周雅晶在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春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吕振兴 微信公众号“”